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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操纵股票被罚没6.27亿

📅 提问时间:2026年07月18日 08:30:37 ❌ 未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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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操纵股票被罚没6.27亿元事件详解

事件概要

2026年7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四人操纵股票行为作出重罚。该案合计罚没金额达6.27亿元,是近年来证监会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又一重大成果。

违法事实

  1. 筹划与分工:2020年,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四人筹划共同操纵相关股票。其中,赵杨、全寿山提供资金王立华、班学钦负责具体操作
  2. 操纵手段:2020年2月5日至9月11日期间,四人控制使用“班某亮”等多个他人证券账户,通过以下手段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
    •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即对倒交易)
  3. 违法所得:上述行为共计获利156,779,370.92元(约1.57亿元)。

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监会作出以下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全额没收四人违法所得156,779,370.92元(约1.57亿元)。
    • 赵杨、全寿山各承担62,711,748.37元(约6271.17万元)
    • 王立华、班学钦各承担15,677,937.09元(约1567.79万元)
  • 罚款:处以罚款470,338,112.76元(约4.70亿元)。
    • 赵杨、全寿山各承担188,135,245.10元(约1.88亿元)
    • 王立华、班学钦各承担47,033,811.28元(约4703.38万元)
  • 合计罚没总计约6.27亿元(违法所得1.57亿元 + 罚款4.70亿元)。

当事人申辩及证监会复核

在听证过程中,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 不构成共同操纵
  • 相关证据存在瑕疵
  • 交易行为是正常的投资交易
  • 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
  • 没有控制相关账户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包括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账户交易终端信息、银行账户资料、统计数据等),足以认定申辩人之间存在操纵的共同故意及相关分工安排,账户控制关系认定正确。申辩人在操纵期间内存在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认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并无不当。因此,证监会对上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和第三项(禁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信息来源

本回答基于以下实时搜索结果:

  1. 钱江晚报报道(2026年7月18日):《4人操纵股票,被罚没6.27亿》 -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1007937236562894&wfr=spider&for=pc
  2. 中国基金报报道(2026年7月18日):《操纵股票,四人被罚没6.27亿元》 -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0981107351227304&wfr=spider&for=pc
  3. 大河财立方报道(2026年7月17日):《证监会亮剑!4名自然人操纵股票,合计被罚没6.27亿元》 - http://news.10jqka.com.cn/20260717/c6782606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