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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翔案一审宣判情况综合通报
根据搜索引擎提供的实时信息,2026年8月11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内幕交易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一、一审判决结果
- 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 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对贪污犯罪所得财物依法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二、查明的犯罪事实
- 受贿罪:2009年1月至2025年3月,龙翔利用担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案件处理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2.61亿余元。
- 贪污罪: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龙翔担任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期间,与他人共谋,骗取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扶持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
- 滥用职权罪:2009年1月至2016年6月,龙翔在负责处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过程中,徇私情私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包庇他人不被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 内幕交易罪: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龙翔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相关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额人民币1005万余元,情节严重。
三、量刑考量因素
法院认为,龙翔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所犯贪污罪可减轻处罚:
-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 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 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贪污罪系自首。
- 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审理流程:该案于2026年4月10日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四、引用来源
-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759674(澎湃新闻)
-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3224649267959378&wfr=spider&for=pc(百家号)
-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3247759222371360&wfr=spider&for=pc(百家号-央视新闻报道)
注:上述内容完全基于搜索结果提供的信息整理,未添加额外推测。具体法律文书内容及判决细节以官方正式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