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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超良受贿案一审宣判情况
一、核心判决结果
2026年8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 定罪:以受贿罪判处蒋超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终身监禁: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赃款处理:对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二、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5年,蒋超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亿余元。其任职经历涵盖以下关键岗位:
- 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计划部主任
- 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 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 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 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
- 湖北省委书记
三、量刑考量与从宽情节
法院认为,蒋超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 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
- 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 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
- 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缴,其中蒋超良实际获利已全部追缴。
四、审理过程概述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蒋超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蒋超良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五、人物背景与案件时间线
- 蒋超良,1957年8月出生,第十九届中央委员。
- 2014年任吉林省省长,2016年任湖北省委书记至2020年2月卸任,2021年任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2025年2月被查,同年10月被“双开”。通报指出:蒋超良贪婪腐化、恣意妄为,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和家族式腐败。
六、结语与说明
上述信息均来自权威媒体公开报道,判决为一审结果。截至信息发布日,未检索到被告人是否上诉或判决生效情况的进一步报道,具体情况可关注后续司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