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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春受贿案一审宣判:受贿2.63亿余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判决结果
2026年9月29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彭晓春受贿一案。法院判决如下:
- 罪名与刑罚: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涉案财物处理:对追缴在案的彭晓春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判决主文要点】
被告人:彭晓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
罪名:受贿罪
刑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案财物:追缴在案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宣判时间:2026年9月29日
开庭时间:2026年7月16日
二、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彭晓春的受贿行为时间跨度长达约19年:
- 时间范围:2006年下半年至2025年3月。
- 利用的职务便利:先后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副书记、柳东新区党工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政策研究室主任,贺州市委书记,百色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
- 谋利事项: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款项拨付、项目核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 受贿方式与金额: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3亿余元。
三、量刑考量:为何判处死缓而非立即执行
法院认定,彭晓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综合下列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 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
- 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
- 有重大立功表现;
- 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 受贿违法所得财物及孳息部分追缴到案,其中彭晓春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
四、案件时间线
- 2006年下半年—2025年3月:彭晓春利用多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共计2.63亿余元。
- 2025年6月16日:彭晓春被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2025年12月8日:彭晓春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其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贪婪无度,大搞权钱交易。通报并指出其问题"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 2026年7月1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彭晓春作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 2026年9月2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死缓。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五、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彭晓春,1961年11月生。
- 曾任贺州市委书记、百色市委书记。
- 2018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后卸任。
六、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现有搜索结果,本案信息均为一审宣判内容。搜索结果中未包含以下信息:
- 彭晓春是否提出上诉,以及判决是否已生效;
- 认定受贿2.63亿余元所涉的具体行贿人、具体笔数与各笔金额明细;
- 已追缴财物的具体数额与"不足部分"的余额情况。
上述内容有待后续权威信息披露。
引用来源
- 央视新闻客户端(转载):《受贿2.63亿余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彭晓春一审被判死缓》,2026-09-29。
-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受贿2.63亿余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彭晓春被判死缓》,2026-09-29。
- (转载):《受贿2.63亿余元!彭晓春一审被判死缓》,2026-09-30。